江苏法治报讯(记者 翟 敏 通讯员 李 静)替人担保并履行了保证义务,但当担保人回过头向借款人追偿时,却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近日,兴化市法院以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
梅某向某合作社借款,夏某等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梅某迟迟不还,合作社将梅某、夏某等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梅某向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11万余元及利息、罚息;夏某等人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夏某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梅某追偿。
判决生效后,合作社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夏某履行了保证义务,替梅某偿还借款共计11万余元。后夏某向兴化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向梅某追偿这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原判决主文已明确夏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梅某追偿,夏某应直接依据该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再行起诉。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又提起追偿权之诉,就同一纠纷再次主张权利,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承办人向夏某释法说理,告知其可持原判决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追偿权怎么行使,关键看原生效文书“写没写明白”:判决既判令保证人承担责任、又明确其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的,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可持原判决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本案的夏某就是这种情形,本可少走一道程序;判决书未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依据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另行起诉;同样,生效文书已确认连带责任人有权追偿数额的,其对外承担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其他连带责任人,而对各连带保证人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保证人对外清偿后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仍应当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