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建材供应商材料款及保证金 300 余万元,长达 6 年拒不支付
发布时间:2026-07-14 发布人:章丽民 来源: 浏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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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经过

2019 年 4 月起,被投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珲乌公路吉林至饮马河段一期工程 TJ02-1 标项目建设需要,先后与投诉人及章丽民实际控制的4 家建材经营部签订水泥、石屑、碎石、山砂等地材采购合同。合同对供货标准、验收、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税票、争议解决等作出明确约定。

供货期间,我方严格按合同履约,保质保量按期交货,双方按月对账并签署销售明细、对账单,供货真实、数量清晰、质量合格。

2020年年底 ,我方根据合同约定,所供材料全部供货完毕。经结算,被投诉人欠我方材料款及保证金共计 300 多万元。我方自工程竣工后持续催款,被投诉人后竟多次以 “国企流程繁琐”“资金排队”“账面无钱” 等理由推诿搪塞、没有说法。

迫于无奈,我方曾多次向中铁集团总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维权。被投诉人项目经理随即承诺:在我方撤诉后,项目经理曾经表态4个月内结清,后又改变为7个月结清,当时,我方均表示理解并同意协商解决,但均没有兑现承诺。

后经反复交涉,被投诉人又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24 年 12 月底前还清全部欠款,但截至期限仅支付130 万元,仍欠200 余万元。后被投诉人再次承诺:2025 年春节前200 多万元尾款全部结清。但 2025 年春节期间,被投诉人分文未付,承诺再次落空。

2026 年 5 月 14 日,被投诉人对接人李部长提出:因 4 家经营部均为章丽明实际控制,要求将全部债权归集至一家单位并出具委托支付说明,以便办理付款。我方按要求提交加盖公章、附身份证明的委托支付文件后,被投诉人未就剩余 200 余万元尾款出具任何结算与付款承诺

截至 2026 年 7 月,我方被告知:被投诉人原对接人员岗位即将调整。后续面临无人明确对接,欠款事宜将再次陷入停滞。综上所述,案涉款项自 2019 年供货起算,已拖欠长达 6 年,严重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违法违规依据

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布、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 802 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规定:

   1.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约定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2.逾期责任: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未约定利率的,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3.被投诉人为央企下属大型国企,案涉项目 2020 年底乙方供货已经全部履约结束,依法应在交付后 60 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其长期拖欠、反复失信、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明显违反上述法规,属于典型的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



、强烈诉求

1.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支付拖欠的材料款及保证金剩余 200 余万元

2.责令被投诉人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全部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3.责令被投诉人明确付款时限、落实专人对接,不得以人员变动、流程繁琐等理由继续拖延;

4.请求主管部门对被投诉人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拒不执行国家法规的行为予以督办、约谈、通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平秩序。

 

投诉人(盖章):句容市华阳街道大名建材经营部

实际控制人 / 签名: 章丽民      手机号:13605290971

日期:2026 年 7 月 12 日